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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是否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作废条件才可进行作废处理。
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
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是否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文件规定的3个作废条件才可进行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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