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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收取利息没给发票怎么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针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是否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没有明确规定。
您提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我们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企业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一种是企业作为一种理财产品的存款(比如定期存款)利息。
我们理解,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企业正常核算中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的,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收入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所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也不包含这部分利息;如果理财产品的存款利息,企业核算时是作为投资收益核算,符合税法“收入”概念,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应包含这部分利息。
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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