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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2、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其他应注意的是:
1、如果纳税人是实行按季度或按月预缴所得税的,那么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该在年度结束后的5日内进行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再一并缴纳。
2、假若纳税人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预缴税款,但是因为有特殊的原因,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那么应该在申报期限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就需要后续在核准的期限内进行办理。
3、如果纳税人是因为不可抗力,并不能在汇算清缴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或者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这时就应当按照税收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再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破产、撤销、解散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况,并且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如果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再合并或者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就应当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地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但如果其纳税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的,那么就不需要登记,其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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