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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进项税抵扣后卖出怎么处理?
答: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对征收率进行了简并,即由“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企业在税务检查或自查中发现了应按征收率征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事项的,如属于2014年7月1日前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在修改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保留了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
因此,对于汽车进项税抵扣后卖出的情况,可以这样做:
企业购进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则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行第1列。
2.企业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销售额应填写在第3列或第5列,根据再销售的时点填写在第10行或第11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征收率并没有“减按2%”或“减半”的栏次,所以填写销售额及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3%或4%的征收率全额计算。减征的1%或2%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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