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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第3小项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为负,如果是账面净资产为负,净资产公允价值为正,合并企业的盈利可以根据上述公式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如果是账面净资产为负,净资产公允价值也为负,合并企业的盈利不可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所得税怎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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