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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期限为什么是“5年”?
15号公告解读以及总局所得税司对这个规定,特别是对于这个“5年”期限是这么解释的:之所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属于支出的一部分,因此,两项政策应保持一致。另外需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查补以前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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