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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之前有效缔结的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请求权、债权,请求出卖人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标的物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有双方约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国不动产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权的产生有双方约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国不动产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无约定亦享有(不动产如房屋)。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动产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动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人的权利,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动产租赁合同,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必须在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合理期限是15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将丧失优先权。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租客未在十五天内明确表示购买,已经丧失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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