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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征管加收滞纳金呢?
答:教育费附加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因此,小编认为,教育费附加是一项收费,不是税收,因此不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因此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某些基金和收费,不属于税收的范围,不适用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看完了上述小编整理的答案后,对于教育费附加是一项收费而不是加收滞纳金的,这点您应该非常明白且清楚的。想要学习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赶紧加入会计学习资料的队伍和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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