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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与养老金的关系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对于视同缴费年限与养老金的关系,人社部有以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保地或户籍地一致为前提。
关于广远、广海成建制转移的问题,5号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参保人员离开成建制转移企业的,不应使用成建制转移企业协商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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