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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业推广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发生的推广费用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公司所述情况如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境外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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