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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股息、红利.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和其他偶然性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例举征税的10项所得以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部分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和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对于个人取得的此类所得,即应当按照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例1:某公民一次取得股息4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4 000元×20%=800元
例2:某公民一次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20万元×20%=4万元
例3:某公司会计年终被税务机关评为优秀办税人员,并发给奖金3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3 000元×20%=600元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当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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