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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个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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