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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电子发票后对方退货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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