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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二手车减半征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例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二手车收入50000元,如按4%减半征收的话,会计分录应如何处理?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收入5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1.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961.54=50000/(1+4%)*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923.08=50000/(1+4%)*4%
差额转入营业外收支核算
申报时,在附表(一)简易征收栏4%,销售额填48076.92,税金填1923.08元,
销售额传递到主表第5行简易征收销售额里;1923.08传递到第21 行,23行填961.54元,应交税金反映在24行里。
公司出售二手车如何纳税?
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应征消费税的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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