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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部分发票的长期资产如何摊销?
答:通常情况下只要装修所涉工程已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就可以按照已确定的价值额度进行会计处理(归集成本费用并记入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并分期进行摊销).
摊销事项与是否及时取得发票无直接关联,相应价值可通过合同及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归集.
如未能依法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的,摊销所涉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予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无形资产的发票不是一次性开的怎么摊销?
答:一般按合同议定的总价摊销,于付款方式及开票方式没有关系.
具体摊销原则如下: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则不应超过其中年限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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