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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虚开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指付款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付款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付款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上是非故意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对付款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1.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受票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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