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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的申报纳税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行业“简易计税方法”下教你如何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怎么预缴和申报呢?
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纳税款=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 *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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