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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房产离婚前分割给对方缴纳契税有何依据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婚前男方单独所有的房产,在离婚时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离婚后将婚前男方单独所有的房产(男方个人房产),过户给女方,属于赠与房地产行为,应当缴纳契税。主要资料应包括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书、赠与协议或者赠与公证书等。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契税征收机关。 至于在离婚时能不能将婚前男方单独所有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个应当咨询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
2008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过户登记)。房屋共有是数人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的所有人;共有房屋分割后,无论是变成全部房屋一人所有还是各部分房屋由数人分别所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均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办理的是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于契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有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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