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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账得税怎么核算呢?
答: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呢?
答: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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