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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要纳税吗?
一般的资金往来是不需要交增值税的
除非被认定为是内部管理交易,就需要交税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方资金占用,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建议由债 权人向债务人开具利息发票(需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方作收入,另一方作支出处理,就不会额外负担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7号)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则 不用开具发票,不用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
(1)往来款中,集团对本公司年初占款16697704.00元至年末,根据关联方实际都从事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现状和集团有资 金调拨的经营业务,判断资金使用利益明显存在,其性质是一种贷款融资行为。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6697704.00*5.31%=886648.08元。
(2) 往来款中,2009年9月30日向某公司拨款49080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90800000.00*5.31%/12*3=6515370.00.
解答;不能仅仅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为一方作纳税调增,而另一方却不能作纳税调减处理(因为没有实际利益支出),这样就 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增税。企业应自企业或其 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关联方税负相等,可以免予作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 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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