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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管网配套费怎么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汽单位按申请负荷量一次性收取15万元/吨的管网配套费,按照负荷货物数量收取价外收费管网配套费,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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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应一次性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管网建设费,无论从该笔收入的性质上,还是用途上均属于特许使用费收入。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收取或者未按约定日期的按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即(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没有上述一次性收取的管网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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