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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企业纳税调整额要如何确定
新制的一大特征就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入及可税前扣除费用项目金额时,都必须遵循一个基本的前提:以法人作为计算单位。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计算确认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金额时,也是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的。对问题所述情形,在计算确认相关费用时,是否可以包括各地分行的数据,也应当以是否是法人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是一个法人,则可以由省公司统一归集计算;如果是若干个法人,则由各法人进行归集,而不能由省公司统一计算调整。
(所便函[2008]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不再傻傻分不清合并纳税已取消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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