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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发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以后,金融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范畴.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税法的程序性规定来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税法遵循的原则是,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因此,对于跨年度借款利息,如果取得的发票时间在汇算清缴期的下一年,应作为汇算清缴期下一年的支出税前扣除.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因此,对于跨年度借款利息,如果取得的发票时间在汇算清缴期的下一年,应作为汇算清缴期下一年的支出税前扣除.这是会计学习资料小编的观点.如果大家有不同的理解,欢迎与我们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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