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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劳务公司派遣要计提福利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您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在贵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而是整体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提取职工福利费。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计算福利费和经费计提基数时有什么区别?工资部分是否都可以计入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不包括劳务外包),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扣除的基数。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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