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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如何做税务处理合适?
答: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情形下,其税务处理如下:
把没有正式发票的金额记入“其他应收款”,待有了其他发票冲抵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如何处理合适?
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处理,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种:
1、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不能在当年度扣除,如果金额较小,可以在次年扣除,如果金额较大,性质特别,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申请调整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2、一般原则下,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不能在当年度扣除,作应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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