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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角度分析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用于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133号)明文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化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理由也有两个: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按照会计与税法关系的一般原则,税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会计的规定执行。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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