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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股东借款长期未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长期借款未还不等于视同分红?
1、借款时间的确认。财税〔2003〕158号文中的第二条的阐述是“该借款的纳税年度终了”,也就是说可以是12个月以内。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中的第35条(四)的阐述是“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按照两个文件发文的时间先后顺序看,后者更应是对前者“时间”上的进一步明确。所以,笔者认为时间上的确认应该是超过一年。
2、两种不视同分红的情形。
(1)亏损企业的股东借款不应与“视同分红”划上等号。正常来说,视同“分红”应是企业有利润才有分红的能力,若企业本身亏损,也就无利可分。这一情形的股东长期借款未归,笔者认为还不应列入视同分红的范围。
(2)如果股东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就算长期未归还,也不应视同分红。
在税务人员操作实务中,应仔细做出甄别,不可贪图方便“一刀切”,以免出现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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