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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工资及交税操作详细解答
答:对于企业发工资及交税的相关情况,会计学习资料给您整理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说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同时,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马上就要发过年的工资了,因此这个问题会计学习资料相信,不少上班族都比较关心:
如果企业在2017年12月计提了第13个月工资,2018年1月才真正发放给员工,那企业该在2017年度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在2018年扣除呢?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看完了会计学习资料的上述文章,对于企业发工资及交税的这两个问题,您是否还有什么疑问呢?如果您还有不懂的滴,可以咨询会计学习资料的在线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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