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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出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怎么申报?
对参加“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营改增”试点的相关规定,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所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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