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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外出经营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答:1、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不仅是《税务登记办法》的规定,也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在跨县(市、区)建筑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对于从地税转到国税管理的“老项目”,5月1日后,公司也应尽快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一个项目开具一张证明,开具后应当在30日内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并接受税务管理,否则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就会因为超期而失效,必须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开具。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公司是总包人,需要扣除分包款,还应当提供: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尚未扣除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对于建筑业外出经营预缴税款需要的材料,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知道了。本文的内容看上去有点多,不过需要的材料一个都不能马虎,因此大家需要提前确认几遍再决定出门,不然再拿就麻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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