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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如何办理税前列支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方式、分配的定额或方法、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结算表,本年董事会对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决议以及各企业上年度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分局。
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企业上报的上述材料后,经审核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准。
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上,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由于计缴管理费而影响了企业正常损益,如:推迟获利年度或影响企业盈亏等,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分局长签批盖章后,于1月底前将《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报市局审批。
主管税务分局根据《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核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通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 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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