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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
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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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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