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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六)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商品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公司
知识扩展
分公司收到总公司借款的会计分录
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借款,通过往来账(就是其他应收应付)进行反映。分公司从总公司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科目,具体会计分录是:
分公司收到总公司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分公司归还总公司的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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