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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是否需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答:
国税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提示:
上述情况发生税收保全措施时,税务机关需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上述全部内容是用友软件下载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有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吗?的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免费会计分录指导,免费会计做账技巧指导,免费会计做账流程指导等,希望能够给你免费学习会计执行税收保全措施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吗?的技巧上带来帮助,如有不理解的会计知识,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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