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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条(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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