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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作废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不能作废了,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
1、如果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2、如果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三条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何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后再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的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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