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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问题】
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的资产(厂房、中央空调)出租给一家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计算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1.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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