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财务软件要在这篇免费会计实操做账的文章中给财务会计人员带来: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相关的会计实操做账知识,这篇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实操做账技巧的图文教程详细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一定对您学习会计知识有帮助。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
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并计征增值税。
但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需要注意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建工程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上文已经给出了结论: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上述全部内容是用友软件下载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有关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的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免费会计分录指导,免费会计做账技巧指导,免费会计做账流程指导等,希望能够给你免费学习会计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的技巧上带来帮助,如有不理解的会计知识,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请在这里放置你的在线分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