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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公益性捐赠不得抵扣进项税吗
答:增值税必须缴纳,所得税对捐赠的数额有限制的,重点在最后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此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货物通过公益捐赠的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 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外购品用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售价5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价计算销项税额.
计算会计利润时,按购入价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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