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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半的账务处理
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诉讼费减半的规定:
这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1、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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