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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如何处理?
一、合并到另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企业需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根据以上规定,个人理解:原企业的留抵税款应直接转成本.不得转到合并后的企业去.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时,其期末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留抵税额也不能转到合并方企业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 "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 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査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 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 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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