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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全国推行“营改增”后,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特点,在其流转环节中适用抵扣。一旦流转结束,则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购进货物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况,就需要对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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