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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如何报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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