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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未发工资所得税未调整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未发工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企业账面上,既然已经计提了了工资,那就是已经入了当期的成本费用.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费用的认可是以实际发放金额确认的,该部分已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费用按税法规定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的,应该做纳税调整事项,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当期是营利的(或已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也可以说是变相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但该部分工资在实际发放时,企业账面由于原已计提,不再入成本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该部分工资在实际发放的期间是可在税前扣除的,也可做纳税调整事项,调减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也就抵减了发放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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