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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需交哪些税?
问:我单位是国有独资公司,自营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原有政府注入土地一宗,公司以当时评估价格计入资本公积;现政府拟将该土地回购,已签订回购协议并取得区政府红头文件(为城市规划需要回购土地),土地回购款已收到,请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减免?
答: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房地产企业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需交哪些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属于以上行为得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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