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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必须实缴吗
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另外,从法理上看,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下增资,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缴纳新增部分出资的义务,并不减损原股东负有的对公司缴纳剩余出资的义务.换言之,该等增资行为不会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为该等增资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
股东未足额出资,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继续出资、赔偿损失);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除了上述民事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即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从实务操作中,我们曾经看过工商部门准予办理该等原注册资本未缴足又新增注册资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准备两年后到位)的公司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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