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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借款形成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决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就该举例而言,该企业的应收账款已经逾期三年以上且借款方已经无经济偿还能力,企业应在“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基础上,认定财产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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