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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含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应补缴所得税款的,由总机构缴纳,该补缴税款不需要在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2012年2月29日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注销。贵公司总部应在分公司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深圳、杭州分公司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部缴纳。
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企业在注销的时候都会有一个汇算清缴的程序,对于企业的汇算清缴这是企业在正常的注销时都需要进行的一个步骤,对于这个汇算清缴是明确的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中的。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不注销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告诉各位,产生这样的原因是,如果一个公司要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成非法人企业,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这时候,即使这个公司并不注销,但它也需要清算,因为它从一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变成了一个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从有限义务变成了无限义务,即使这个企业主体不注销,但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还是需要清算一下的。
除了例外情况下,注销和清算会产生分离,其他的时候,只要注销就需要请算,只要不注销就不用清算,这样一梳理,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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