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律制度有哪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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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律制度有哪些部分

admin 2020-10-04 合理避税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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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

一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注意

(1)资源税只针对开采我国境内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征收,且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

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 税率

一、税率形式

幅度比例税率。

注意

具体税率的确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提出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核准。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确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

1.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2.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考点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

(一)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提示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视同销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

(1)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

(1)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依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3)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原则上不再缴纳资源税。

注意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为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

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征税对象为精矿时的处理

(1)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金矿征税对象为标准金锭,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比照上述规定换算为金锭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公式:

①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结论】 精矿的销售额必然高于原矿的销售额。

②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原矿销售额×同类精矿单位价格×精矿精量原矿单位价格×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精量=同类精矿单位价格×精矿数量

【结论】 选矿比>1;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换算比>1。

5.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二、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注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以精矿为征税对象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考点

四 税收优惠

注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考点

五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提示

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三)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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