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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配套费是否抵扣进项税?
答:营改增后土地配套费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土地配套费不是抵扣,是可以差额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的开发产品土地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也就是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公司从五月1日后,能扣除的成本只限于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的扣除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收据扣除。因此,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综上所述,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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